西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交通肇事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浅析交通肇事中的自首问题

添加时间:2017年3月12日   来源: 西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浅析交通肇事中的自首问题

    --------------------------------------------------------------------------------

    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对于普通交通肇事(未逃逸)能否成立自首一直都有较大分歧。经调研,在九江地区,对于普通交通肇事能否认定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不同,网上也并不鲜见类似于“交通肇事后自首免于刑事处罚”的新闻标题。笔者认为,就现有的法律规定,普通交通肇事可以成立自首。
    一、《刑法》关于自首的基本规定和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是刑法规定的一个法定量刑情节。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这对于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时侦破案件、惩治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自首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均普遍适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多数认为普通交通肇事不能成立自首的理由

    (一)重复评价违背刑法本意

    交通肇事第一档法定刑适用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而听候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形,一旦逃逸,即升格为第二甚至第三档法定刑。在交通肇事犯罪构成中,逃逸已作为一个加重情节被明确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完成后,犯罪分子有两种表现,一种是逃避法律追究,一种是主动接受法律追究(自首)。对一般犯罪而言,是把逃避法律追究作为一种基准状态,而把自首作为在基准状态下的从轻。但对于交通肇事而言,从立法上看,显然是把主动接受法律追究作为一种基准状态,所以一旦交通肇事中认定自首,等于是对未逃逸这一行为进行了两次的从宽处理,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重复评价,违背了刑法设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

    (二)履行法律强制义务不属于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以,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原地保护现场,报案及等候交通警察到来,均是法律设定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应该履行,履行法律强制义务不能作为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