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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引发官司法院受理交强险索赔首案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1日   来源: 西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事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刚满一个月,一起因强制保险索赔而引发的纠纷就诉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已受理此案。投保人沈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其各项损失和费用的10%,违反了《条例》规定,请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的医疗费用及车辆损失共计1700余元。
    2006年6月22日,沈先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29日。
    2006年7月3日,鲁女士经过沈某的允许,开沈某的车外出,不料在行驶途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夏某发生了碰撞,造成夏某受伤,其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当天,鲁女士按照交通民警的处理意见,带受伤的夏某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了治疗,当场交纳了检查治疗费用1508.6元。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夏某应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责,鲁女士没有责任。
    根据沈先生的起诉,鲁女士事后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并于7月6日会同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进行了定损。但当他们要求保险公司依据《条例》规定,赔偿车辆损失及夏某的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赔偿其损失的10%。为此,沈先生和鲁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反映,保险公司之所以拒绝全额赔偿,是因为沈先生为车辆投保的只是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而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不能适用《条例》全额赔付的规定。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保险有责赔付的原则,以及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决定赔偿沈先生、鲁女士损失的10%。
    ■律师点评:
    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冯新华律师认为:
    我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与法相悖。在交强险投保过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赔偿,虽然没有直接的法条明确规定,但并不存在法律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此问题,中国保监会监发(2004)39号文件《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所以,本案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