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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及时报案,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23日   来源: 西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Tags: 拒赔

2012年9月,原告郑某驾驶沪HLxxxx小轿车沿三环东侧仆倒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舒某驾驶的陕AMxxxx相撞,致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舒某逃离。交警认定,舒某负全部责任,郑某无责。郑某沪HLxxxx在天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多种险别。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没有报案,而是向保险公司电话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不负责任不予赔偿。原告委托公估公司对车损进行了评估,起诉至法院。

【君勤律师】

该案是“无责不赔”和“不计免赔”的典型案例。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1.原告郑某不负事故责任,所以车辆损失不予赔偿,应当向肇事司机主张;2.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没办法定损,无法赔偿;3.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肇事者逃跑,应当有30%的免赔率。4.公估结果高于保险公司定损结果,保险公司对其不予认可。

我们开始接触原告的时候,他和大多数车主一样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所以应当找肇事者赔偿,而肇事者逃跑,这让其很困惑。我们认为:首先,“无责不赔”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逻辑。其次,根据保险法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应当成为被告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再次,原告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的绝对免赔都是不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最后,保险公司不同意公估结果,却不重新委托鉴定,依然坚持以其定损为准没有法律依据。我们最终说服了法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拥有强大的自信,自信源于我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