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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责不赔”潜规则之破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23日   来源: 西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Tags: 潜规则

2011年8月,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约定:原告为其所有的陕Axxxx号奔驰轿车投车辆损失险2180000元,保险期为2011年12月3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0日24时止。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保费36336.97元。2012年3月,原告驾驶人张某驾驶该车行驶至西康高速,与吕某驾驶的货车相撞。经交警认定,张某与吕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定损协议》,被告将陕Axxxx奔驰轿车按推定全损处理,车辆定损金额为1200000元 。原告将被告起诉至西安市碑林法院,要求其赔付车辆全部损失以及各种必要费用。而被告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一半。

【君勤律师】

我们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发现该案存在以下难点:

首先,保险公司通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即“无责不赔”,这是保险公司的一贯作法。

其次,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很多都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认为,民法社会崇尚意思自由和意思自治,作为合同条款,应当得到认可。

面对这样一个行业“潜规则”,我们理所当然非常重视。通过在所内模拟审判,我们发现保险公司的主张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所以,在庭审中我们立足于保险合同,从法律规定,一般法理和逻辑推导三方面出发,认真推敲机动车保险条款存在的问题。通过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