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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业主意外身故 中国人寿巨额赔款保全资产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7日   来源: 西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被保险人柳先生,私营企业成功人士。他先后于2004年、2009年投保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合计意外风险保额约290万元。2012年,被保险人柳先生突遇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查勘后,案件属实,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合计约290万元。据悉,这是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2012年度最大的一笔个人寿险理赔案。

  据了解,柳先生是个私营企业家,主要经营对外贸易、多年在商场上打拼,企业做得风风火火,每年也有不错的收入。丰富的从商经验,让柳老板深深地感觉到控制风险以及资产保全的重要性,特别是企业经常会面临的流动资金短缺、债权、债务等问题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所以当所有财产都被冻结甚至拍卖时,人寿保险的保单不会被冻结和拍卖。也就是说,保险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因此,柳先生遭遇不幸,确实令人遗憾。然而,柳先生身前做好了保险规划,不会因他的意外身故给家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这从另外一个侧面体现了柳先生对家人的责任与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