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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两伤 北京现代调解协议被质“霸王条款”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9日   来源: 西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湖南发生重大一死两伤安全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北京现代、锦湖轮胎拒绝赔付的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湖南瑞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表北京现代同事故当事人谷集林进行了调解协商。
  然而,五条调解协议,却使北京现代再次被迫面对涉嫌“霸王条款”的质疑。
  涉嫌“霸王”式调解
  据记者跟踪调查发现,2009年12月25日,由北京现代经销商湖南瑞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湖南瑞特”)出面,与当事人谷集林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在该调解协议书中称,“根据现有的鉴定结论,各方一致认可,谷集林在湖南瑞特购买的小汽车不存在质量缺陷,谷集林所购车辆发生车祸致人死亡系意外事故,湖南瑞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华益律师事务所张文律师表示,“消费者所购买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应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并不是说买卖双方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就意味着汽车不存在缺陷。这样的条款目的往往是避免将这件事公开化,因为一旦公开化,汽车厂家的声誉会受到影响。”
  武汉汽车保险律师网的杜亮律师认为:“对于现有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结论是‘无法确定、但不排除轮胎质量问题’,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鉴定结论是‘胎冠部位受异物贯穿性刺伤’,这鉴定报告即使是正确的,也仅仅是排除轮胎质量问题,而无法排除涉案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并确认发生车祸致人死亡系意外事故的结论。因此,该协议这一条约定,还是存在一定问题。”
  协议还是胁迫?
  此外,调解协议书中,另两条协议也受到事故当事人的异议。“谷集林承诺,本协议签订后,谷集林本人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不得再事实妨碍湖南瑞特及损害湖南瑞特名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不在湖南瑞特经营场所或其他地方拉扯横幅或静坐等行为;在收到谷集林支付的上述款项后,谷集林本人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湖南瑞特、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锦湖轮胎有限公司(中国)主张任何权利。”“此协议属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后签订,属一次性调解,今后双方不得就此再发生其他纠纷,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据事故当事人介绍,在签订本调解协议时,其律师并不在场。“结合本协议的有关事实背景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认为本协议存在胁迫、重大误解之嫌,因此可以在合同签字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撤销该协议。”杜亮表示。
  为此,记者以电话、短信及邮件的形式联系北京现代公关部部长刘进,询问条款订立的相关问题,然而,直到记者截稿前为止,仍未得到北京现代的官方回复。
  “人道主义”打折
  2009年6月22日清晨,京珠高速湖南段364.7公里处的护栏旁,在滑行87米后,一辆黑色无牌现代伊兰特悦动轿车由于左后轮爆胎发生严重侧滑,除驾驶员外,三名乘车人被甩出车外,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在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无违法驾驶行为、车辆制动和转向系统无异常后,事故车辆搭配的锦湖轮胎似乎成为唯一可能的罪魁祸首。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做出了“无法确定、但不排除轮胎质量问题”和 “胎冠部位受异物贯穿性刺伤”的鉴定报告,但作为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北京现代与锦湖轮胎,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缄默。
  经核算,针对伤亡者的赔偿共需83万元左右,湖南瑞特在调解协议书中写明,“鉴于谷集林目前经济损失巨大,生活困难,湖南瑞特同意给予谷集林一次性人道主义帮助人民币11万元。湖南瑞特在本协议签订后的2009年12月31日前将以上款项支付给谷集林。”
  然而,据记者调查,湖南瑞特在2010年3月15日才向事故当事人支付了“人道帮助”款,但只支付了10万元,事故当事人表示,“经销商不满意我们在媒体上曝光这件事,所以扣了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