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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配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6日   来源: 西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Tags: 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配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

 宋律师,西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配标准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事故的丧葬费做了明确解释。为了让大家了解交通事故中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配问题。下面由的为您详细介绍。

  关于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人所在地。

  其计算公式为:丧葬费赔偿额 = 事故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关于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中指出:职工因交通事故残废……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大小发给一定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照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社会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中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的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后,当遇上特别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相关法律知识:

  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人社部发[2008]4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保险的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保险规定执行。

  已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

  核心内容:本文由为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