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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不计免赔险仍可全赔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23日   来源: 西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Tags: 购买
机动车商业保险一般常见的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一般来说商业险购买越保障则越高。不计免赔作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的附加险,未必很多人都购买。所谓不计免赔是指,商业保险中不予理赔的或者免赔比例可通过购买不计免赔获得全额赔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购买不计免赔的车主或仍可获得全额理赔。作为商业附加险,有些保险公司在购买商业险时会捆绑出售,也有保险公司分开购买,供车主自主选择。所以就出现了很多人没有购买不计免赔。此时,根据保险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要履行一个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未购买不计免赔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业务员为提高成交量,未必会主动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履行告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以未购买不计免赔抗辩或许将不被法院支持。小编最近代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案,车主王某在投保时未购买不计免赔,庭审时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王某的损失。保险公司以未购买不计免赔险,要求扣除相应免赔率的抗辩,未获法院支持,本案保险公司上诉,是否最终会被法院维持暂不可知。纵观全国各地法院判决,此类判决大量存在。律师点评:在保险合同领域,保险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强势一方,基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必须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明确和提示和说明。这里的明确提示和说明,不仅要求保险公司解释条款的含义,还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告知该条款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计免赔虽作为独立的险种,但同时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赔率条款形式存在,不能改变其免除保险人条款的性质。保险公司必须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保险公司或仍需全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