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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交通事故认定书分类、内容、作用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3日   来源: 西安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事故处理机关对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检验、鉴定结论、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违法事实等情况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分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事故的种类分别出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事故处理机关对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检验、鉴定结论、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违法事实等情况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分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事故的种类分别出具两份名称不同的认定书:
  第一, 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制作的“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即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和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第16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二, 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种认定书就是前面所讲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从字面上看,适用普通程序与适用简易程序出具的认定书,一个称为“事故认定书”,一个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二者并无实质区别,只是在名称和记载的内容上有些许差异而已。
  (2)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与内容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第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第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第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3)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被看作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表现有二:其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被申请重新认定;其二,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警察的职责。而且,近年来有些地方法院也陆续受理了一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也已受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判,并未否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